国务院办公厅19日对外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出台5方面24条举措进一步扩大开放,六大重点速览。
重点一: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
《方案》明确,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持续推进电信、医疗等领域扩大开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崔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外商投资企业是双循环链接的纽带。过去一段时间,对于生物医药、医疗、增值电信等领域的开放呼声较高。通过这些外资领域政策的持续发力,外商投资形势一定会稳步好转。”
重点二:开展放宽科技创新领域外商投资准入试点
《方案》提出,允许北京、上海、广东等自由贸易试验区选择若干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等领域进行扩大开放试点。支持信息服务(限于应用商店)等领域开放举措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好落地见效。
“我国进一步放宽科技创新领域外资准入,有利于拓展利用外资的方向及提升利用外资的质量。”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聂平香表示。
聂平香认为,这体现出稳步推动制度型开放,主要依托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等平台载体进行规则探索。
重点三:优化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境内资本市场有关程序
针对金融领域,《方案》重点聚焦银行保险、债券市场、私募基金等领域开放。
《方案》提出,扩大银行保险领域外资金融机构准入,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依法开展银行卡清算业务,深化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行业开放;拓展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国内债券市场业务范围,优化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境内资本市场有关程序,进一步便利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债券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按规定参与境内债券承销;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境内投资试点等内容。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表示,金融业对外开放是我国金融改革中的一条主线。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持续深化、取得了长足进展。在机构准入方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持牌金融机构基本取消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在金融市场层面,沪港通、深港通、债券通、跨境理财通等互联互通机制进一步完善;在制度型开放层面,我国在与国际金融准则对接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
曾刚认为,《方案》进一步深化了部分重点领域的金融开放。《方案》在此前金融开放的基础上,在过去开放度还不够的领域以及新兴业务范围中,不断拓展外资机构的业务资质和业务空间,给予外资机构更多的参与机会。在机构层面,主要是从银行卡清算等业务领域进一步推动开放,未来相关领域的金融开放程度有望进一步增强。在市场层面,让外资金融机构更多地参与到债券承销这一核心业务及其他试点业务,可以让更多外资机构拓展金融市场业务范围。
“《方案》推动银行保险、债券市场、私募基金等领域开放步伐进一步扩大,体现出主动扩大金融业高水平开放、稳妥有序推进金融市场全面制度型开放、持续大幅放宽金融服务业市场准入等政策导向。”仲量联行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庞溟表示,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安排、统一市场制度规则、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可以更好地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助力。
庞溟表示,对外资机构而言,中国经济长期健康发展,金融市场容量大、深度广度足,以人民币资产为代表的中国金融资产有分散化投资价值。鼓励更多经营稳健、资质优良、符合条件的相关领域外资金融机构和长期资本来华展业兴业拓业,需要进一步提高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程度,在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前提下,持续稳步扩大金融领域系统性开放,继续推进制度型开放,积极推动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营造与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营商制度环境。
重点四:推进实施跨境贸易投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
为提升对外商投资吸引力,行动方案要求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行动方案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融资并用于境内投资项目;推进实施跨境贸易投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持续提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业务便利度。
曾刚认为,当前,我国资本项下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管制。在金融开放过程中,适度管制是必要的,要统筹好发展、开放和安全。在实现有效管控的同时优化相应政策,以更好实现投融资便利性,提升合法合规的投融资效率,这可能是未来一段时间内政策优化的重点方向和核心内容。
曾刚表示,考虑到外资的进入也涉及到人员的进入,近期便利外籍来华人员支付服务的一系列举措,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下一阶段金融开放做好了基础性工作。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建议,下一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还需要进一步扩大和深化,如应持续扩大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更多机构,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强与中资金融机构合作,更好地融入中国金融市场。金融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弥补制度短板和监管空白,特别是要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同时,学习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和标准,加强与发达国家监管机构交流合作,确保监管能力与开放水平相适应,更好地防范金融开放可能带来的各类风险。
重点五: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总部数据流动
《方案》明确,组织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等相关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
“上述政策有利于中外科技交流合作,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营商环境。”崔凡说。
《方案》提到,制定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数据转移标准,依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等重大合作平台,建立港澳企业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探索建立跨境数据流动“白名单”制度,稳步推动实现粤港澳大湾区内数据便捷流动。
重点六:便利国际商务人员往来
为外商办理来华签证提供便利,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签证入境有效期放宽至2年。
此前的“外资24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中提到,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高管、技术人员本人及家属提供入出境、停居留便利,这次明确放宽时间。
此外,聂平香分析,《方案》在外资企业非常关切的领域,如知识产权、政府采购、招投标、标准制定等方面,全面给予国民待遇。
“上述相关政策的落地实施,将给跨国公司进入国内市场提供更多机会,尤其是中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科技创新等领域,让跨国公司共享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机遇。”聂平香说。